污泥到底怎么處理才合規?
作者:hwclzq 上傳時間:2023/7/25 15:35:22 來源: 新聞熱度: 次
一、法律要求:
1、產生和處理污泥的企業和個人是責任主體,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2、進行污泥處理處置,沒有明確具體資質要求,但是應該按照國家建設項目流程建設:項目建議書-環評-可研報告- 初設-施工圖-施工驗收-投運。這些是合規手續,很重要。
3、需要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政策要求:
1、污泥經過穩定化、無害化處理后,可以進行園林綠化、土地改良、建材利用(協同焚燒、單獨焚燒、水泥窯焚燒、制磚等)、農用、填埋處置。
(污泥焚燒是處理方式,不是最終的處置方式,焚燒后的渣怎么處置,才是最終處置方式)
2、進行上述利用需要滿足相應的以下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泥質》GB 24600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20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CJ/T28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
3、出廠的污泥或產品要做記錄,保存5年。
如果還有朋友想知道具體條文要求,請參考下面的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注:這是說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管理,企業負責。“619河北污泥處置事件”中,縣級領導、環保局、城管局、水務公司等都是因此受到的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
51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注:法律要求,污泥處理要符合國家標準,并記錄去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09-1日實施
5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7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17條: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108條:違反本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注:對運輸、處理固廢的個人有明確要求。再次約定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同時,提出了如果進行固廢處理,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所以,如果想合法處理處置污泥,需要有環評,準確的說,應該按照政府建設項目流程進行建設:項目建議書-環評-可研報告- 初設-施工圖-施工驗收-投運。“619河北污泥處置事件中有機肥廠和養蚯蚓的廠一是沒有環評,二是沒有合法處理處置”。建議,污水廠主管單位、污泥處理單位仔細閱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詳細內容。
四、問題又來了,污泥處理處置應該滿足哪些國家標準?
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09-1日實施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建城〔2009〕23號
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2011施行
在住建部、環保部、科技部聯合下發的文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建城〔2009〕23號)中,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我將重要的內容進行精簡提煉:
1.5 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
3.2.1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 。
【2009年推出國標標準:GB/T23486-2009】;
3.2.2污泥用于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
【2009年推出國標標準:GB 24600】
3.2.3 污泥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準和規定。污泥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 實施。污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2018年,GB 4282 更新,從2009年6月1日開始執行新的污泥農用標準】。參與標準解讀,參考文章:
3.3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并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CJ/T289;
3.4 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處置。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于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
4.3.2 鼓勵采用石灰等無機藥劑對污泥進行調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橫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
4.4.2 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鼓勵采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
4.4.3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后妥善處置。
關于運行和監管:
6.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并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6.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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